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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政 7月10日起施行|世界即时

近日,武汉市政府发布关于《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据悉,新政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通知强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出资单位在银行开设房屋征收项目资金专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开户银行、出资单位签订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通知》指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因旧城区改建或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规划意见;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二)房屋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证明材料;(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因旧城区改建实施房屋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并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之前进行公告。

采取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根据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与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的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约户数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约数量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终止实施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的房屋征收。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85%。

补偿方面,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此外,实施房屋征收,可以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

补偿认定方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少于800户的,补偿决定一般应当自签约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超过800户的,补偿决定一般应当自签约期满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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